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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红十字会财务监督管理规定
2025-01-22

贺州市红十字会财务监督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版)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和会计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性资金、接捐赠款物及其他资产的管理。

第二 经费预决算管理

三条 单位各项经费实行统一的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本着量入为出、力求节约,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由财务人员会同业务部室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会领导审定后,报请市财政局审核。

第四条 各部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工作。如需申请自治区红十字事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相关预算工作,经会领导审核通过后报送财务,再由财务汇总上报至自治区红十字会。

第五条 年度经费应严格按预算支出,各部室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指标,没有经费预算指标或超出年度经费预算指标的,须按程序完成预算调整后方可列支。

第六条 各部室要切实严格管理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厉行节约。各部室年度项目经费本级财政预算应支尽支,如有节余,原则上不能结转次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年度经费预算未安排的新增项目经费支出或超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指标需调整经费预算时,涉及项目经费预算在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相关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部室负责人审批后,送财务审核报会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需要通过市红十字会党组会(执委会)讨论决议。财务应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办理相关财政预算调整审批手续。若使用自治区红十字事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经费调整或追加的,报备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查同意。

第三章 收入管理

八条 收入是指会机关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九条  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进入本会规定账户,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单独核算、分类管理,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十条  接受境内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应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开具接受捐赠专用票据。

四章 开支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报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经手人根据实际开支报销填制相应单据,并随单附上相关报账佐证材料。报账的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填制日期;款项内容(用途)、金额;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机构公章)票据金额大小写一致报销票据票面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或故意遮盖,票据有错误的应由票据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第十二条 报销的票据(差旅报销单除外)背面必须有经办人签名。财务人员有责任对无经办人签名、记载不全或不规范的票据予以退回,对涂改或不合法的票据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原则上公务活动开支具备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经费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的,每笔超过500元(含)不到1000元现金的,需填写《使用现金结算审批单》(详见附表1),会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因工作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支付1000元(含)以上现金的(差旅费报销除外),须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申请表》(详见附表2),报会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由经手人负责填写报销凭证及有关单据部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会计审核签字,然后会领导审批签字,最后交出纳报账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所有经费开支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会领导对本单位发生的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并签字。单项经费开支10000元以内由会领导直接审批单项经费开支10000(10000)以上的,经市红十字会党组会议(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再由会领导审批。

十六 为方便开展相关工作,提高时效性,市财政局通知规定的月度、季度、年度等固定的单位基本支出,如工资、社保、年金及公积金等,以及捐赠人指定用途的捐赠款项支出,不在上述第十条规定范围,可直接由会领导审批支出。

十七 工会在开展工会活动经费不足时,可以向单位行政申请补助经费,行政在保证正常办公有经费结余时,应该对工会开展活动给予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不得超过《贺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贺州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贺工发〔201913号)对各项工会活动核定的上限标准。

第五章 办公费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办公用品采购实行统一集中采购,应按规定程序(即政采云采购流程)选择办公用品协议供货供应商并按程序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政府采购经费开支按国家、自治区、市级相关政府采购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办公用品采购归口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用品采购由业务部室填写《物品购置审批表》(详见附表5)报部室负责人审核,交会办公室汇总后报会领导审批方可采购。

第二十条 报销结算须提供的单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领导审批的采购书面申请报告、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招标或询价材料、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支出报批单、相关合法发票等。

第六章 培训费专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开支按《贺州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贺财行〔201829文件执行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年度培训经费预算实行定额管理,年度培训经费预算总额原则上只减不增。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调整的,由业务部室提出书面报告,送财务审核并报会领导批准,在本年度培训经费预算总额内调整,培训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从其他经费中适当调整使用,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培训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课费。本系统人员培训本系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授课费,原则上不予以支付。

第二十四条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市本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市本级培训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培训费报销结算须提供的单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通知、培训课程安排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按培训日期每日签到)、培训食宿酒店电子结算单(即明细清单)、支出报批单、相关合法票据等。如邀请师资授课或委托培训机构授课时还应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相关协议或合同等。

第七章 会议费专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议费开支按《贺州市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贺财行〔201828件执行。会议工作归口由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会办公室牵头,其他业务部室配合。

第二十七条 年度会议经费预算实行定额管理,年度会议经费预算总额原则上只减不增。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调整的,由业务部室提出书面报告,送财务审核并报会领导批准,在本年度会议经费预算总额内调整,会议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从其他经费中适当调整使用,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第二十九条 召开评审会、咨询会等会议,确需临时聘请专家参加评审或咨询的,可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评审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桂财教〔2011272号)文件执行;评审劳务费标准按《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28号)、《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贺财采〔201717号)文件执行;专家咨询费和评审劳务费原则上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会议费报销结算须提供的单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文件、会议日程安排表、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中心或定点酒店提供的原始凭证单据、电子结算单(即明细清单)、支出报批单、相关合法票据等。

第八章 公务接待费专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务接待开支按《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贺办发〔20245号)文件执行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如有接待外宾的,按市本级外宾接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不得超支。

第三十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归口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单》(详见附表3),报部室负责人审批,再报会领导签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内容、接待时间、地点、费用、人数(次)等。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和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公务接待用餐提倡在单位内部食堂、培训中心进行,单位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工作餐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6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90元。

接待单位不具备条件,确需到酒店进行公务接待的,工作餐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20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上高档酒水,酒水以广西本地产品为主,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三十五条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用餐日期和用餐类别(早餐、午餐、晚餐),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40%40%交纳费用。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参与活动的联络员、司机、记者、安保、医务、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用餐,餐标为每人不高于50

第三十七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公务接待费报销结算须提供的单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接待对象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单、支出报批单、相关合法票据、电子结算单据、菜单(即明细清单)等。

第九章 差旅费专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差旅费开支按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贺财行〔201428号)《贺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贺财行〔20165)、《贺州市财政局、贺州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贺财行〔202416)等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否则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否则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四十条 因培训、会议出差,期间安排食宿的,原则上只报销往返2天的差旅费。差旅费报销须提供的单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差审批表》(详见附表4)、相关会议或培训等文件、差旅费报销单、相关合法发票等。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交纳费用最高不超过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提供其他合法有效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做报销依据。

第四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开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7号)、《广西财政厅 广西外侨办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92号)文件执行。

十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分为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一)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按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三)协议和定点采购的项目,按贺州市协议和定点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部室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正确处理供求关系,科学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四十五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无需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确保抗灾救灾工作及时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十一 捐赠管理

四十六 执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信息公开、捐赠反馈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十七 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捐赠方有明确的意愿(使用方向)的捐赠款物(即定向捐赠),可不经过党组会议研究审议,直接由会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十八  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四十九  使用捐赠财产实施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服务组织负责具体执行。

五十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红十字会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五十一 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五十二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十二 票据、印章内部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根据《贺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贺财综20235的相关要求,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即管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章

第五十五条 严格票据管理,指定专人在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除财政正常经费拨款无需开票外),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确需作废的票据应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做相应的冲红操作

第五十六条 财务专用章、名章和支票,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须事先请示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七条 加强规范财务监督财务人员每半年汇报一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要对财务收支和项目实施的情况,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针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质询和建议。

十三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贺财资〔20237号)等文件要求,凡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都应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切实做到谁使用谁保管,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卡、物相符。

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或出售转卖。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六十二条 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购进的资产要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部室提出申请,经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表领导批准后报备财政局资产科,方可核销,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六十四条 每年度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实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手续。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自治区、市本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16日起执行,《贺州市红十字会财务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版)》同时废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内部制度和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贺红字〔2025〕1号贺州市红十字会财务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