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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红十字会 透明度建设(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026-04-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贺州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开行为,提升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关于加强透明度建设的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贺州市红十字会的透明度建设与信息公开工作。本会辖区各县级红十字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透明度建设与信息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涉密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二)真实性原则: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公开可能影响公众判断或捐赠决策的关键信息;

(四)及时性原则:在法定或合理时限内完成信息发布,不得无故拖延;

(五)易得性原则:通过便于公众知悉的渠道公开,方便社会公众便捷查询;

(六)易理解性原则:信息表述应力求通俗易懂,清晰明了;

(七)权益保护原则:尊重并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等相关方的隐私权,未经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安全性原则:确保信息发布工作规范、有序,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与治理信息:包括本会基本情况、章程、组织架构、负责人信息、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内部管理制度、重要决策及重大活动动态等;

(二)财务信息:经批准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重大项目采购信息、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等;

(三)业务活动信息:依法开展的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以下简称“三救”),以及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以下简称“三献”)等核心业务的开展情况与动态;

(四)社会捐赠信息: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情况明细,公开募捐活动备案情况及执行进展,慈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

(五)志愿服务与青少年工作信息:志愿者招募、培训、活动开展及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受益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依法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公开平台与方式

第六条 本会主要通过以下平台发布信息:

(一)贺州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

(二)“贺州红十字会”官方微信公众号;

(三)贺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四)“博爱中国”信息平台;

(五)其他由民政部门或上级红十字会指定的信息平台。

第七条 捐赠类信息应综合运用表格、图文、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鼓励并提供在线查询功能,方便公众监督。

第八条 本会官方网站应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合理设置栏目类别,明确内容维护与更新机制。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

第九条 本会各类信息公开时限要求如下:

(一)日常动态信息:原则上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年度预决算报告:自获得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

(三)年度审计报告:于次年630日前公开;

(四)捐赠收支信息: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广西红十字会接收捐赠款物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常规情况下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五)公开募捐项目:执行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进展;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详细的执行情况公开;

(六)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依据应急响应要求及时跟进公开,在应急处置阶段,原则上至少每五日向社会公布一次捐赠款物的接收与使用情况。

第五章 组织保障与责任落实

第十条 本会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透明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业务部室共同参与,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与协调。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即:拟稿人初审、部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终审,分别对应一校、二校、三校),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合规。涉密信息发布前必须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透明度建设工作纳入本会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主动接受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及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与电子邮箱,畅通监督渠道,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

第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将依规追究相关部室及责任人的责任。对信息公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纠正并视情况向社会作出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贺州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贺州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会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贺红字〔2026〕1号贺州市红十字会关于印发《贺州市红十字会透明度建设(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