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自治区、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会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建立、完善我会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采购办公室履行职责;审议或审定我会政府采购工作议案。
第五条 本单位采购同意由办公室办理,各科室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条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
(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技术信息科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政府采购规定、要求,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指标配置和预算价;
(二)参加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的会审,开标、评标及验收;
(三)负责采购信息化建设有关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通信设备、视频设备、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等项目。
第八条 单位财务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局机关、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资产登记和管理;
(二)负责局机关、单位预算管理、款项支付审核及汇转;
(三)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资料的初审和申报审批。
第九条 办公室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统称为采购承办单位。
第十条 采购承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请、报批采购计划;
(二)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会审,开标、评标及采购项目验收入库、分发,协助财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及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三章 采购方式、方法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目录”金额起点以上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类采购项目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部门有特殊需求类采购项目委托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下称“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二条 目录内预算金额起点以下及目录外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由办公室办理;询价采购由采购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 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量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采购方案;
(二)审批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
(三)确定采购方式;
(四)选择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
(五)拟定、签订采购合同;
(六)组织验收;
(七)固定资产登记;
(八)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第十五条 采购承办单位采购前应提出采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数量、功能需求或主要技术指标、配置和资金来源、采购预算价等;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效果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书。
采购中如需变更采购需求,必须重新组织技术、审批部门会审,经局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采购承办单位提出采购方案后,应先办理内部审批。
第十七条 达到目录内上报金额起点的采购计划,由办公室填写《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承办单位根据采购办要求拟定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品名数量、技术质量参数、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涉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须经技术信息科会审;招标文件需专家评审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选择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不得选择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
(二)采购10万元以上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选择;
(三)目录内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除网上竞价项目),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选择;
(四)目录内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办公室随机抽选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
(五)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办公室随机抽选代理机构采用法定方式选择。
第二十条 询价采购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组成由负责人、承办人、监督人等3人以上参加的采购小组,负责采购事项;
(二)确定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服务保障等事项,起草询价通知书;
(三)采购单位随机选择3家以上符合资格供应商、服务商或工程建设商,向其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
(四)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开标,以最低价中标确定供应商、服务商或工程建设商;
(五)现场填写询价采购记录表,参与人签字确认,复印件送办公室备案;
(六)起草、签订《采购合同》;
(七)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确定后,采购承办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双方约定事项、合同格式拟定采购合同。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履行合同后,采购承办单位应组织验收,按合同清点数量、进行质量检验。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必须有技术信息科人员参加;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验收,应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或组织专家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参加人员应签署验收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采购单位章。
第二十三条 采购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或调拨,协助财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采购承办单位应将备案过的《备案表》、中标成交通知书(协议供货除外)、合同、发票(预付款除外)、验收证明(预付款除外)作为附件提交财务上报财政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支付。
第五章 采购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和型号、设备编码以及特殊编码作为招标要求;
(二)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控购项目除外)。
(三)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五)在开标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六)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
(七)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礼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全体干部职工集体决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负责解释。